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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7 作者: 来源:眉彭食药监〔2017〕4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

监管工作职责及人员编制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鸣、彭溪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网络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食安办201636)、《中共彭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构调整的通知》(彭委编委发20133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交办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或者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审评与认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广告监管、应急处置、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执法办案、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整改核实、信息报告、政策法规宣传、科普培训教育等具体工作。  

二、履职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业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配置

凤鸣街道办、彭溪街道办、青龙镇、谢家镇、江口镇、牧马镇各落实1名行政编制、2名事业编制人员;观音镇、公义镇、黄丰镇、武阳乡、锦江乡、义和乡、保胜乡各落实1名行政编制、1名事业编制人员,共计32名,专(兼)职负责所在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填表要求

请各乡镇于7月28日前将《眉山市彭山区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信息表》通过党政网盖章报药监局。以后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填写此表并通过党政网报送编办及药监局备案。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信息表》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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