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作者: 来源:眉彭食药监发〔2017〕53号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的通

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局机关各股室、队: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178月来彭督

察我环保工作,为切实做好督察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现将《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来彭督察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区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现对相关工作职责进行梳理,并将具体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职责,做好药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来眉督察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检查内容

药化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化生产企业在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方面的年度总量排放情况;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类重金属污染排放是否符合GMP认证时的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和达标排放要求;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是否建立(或提供)自行处置或利用设施环评手续及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记录;根据企业的生产类型,企业在生产时段内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实验室,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相应记录;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企业召回(回收)不合格药品、销毁过期(报废)药品的处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配置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并存放在标有“餐厨废弃物”字样的专用、有盖的容器中,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是否只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购、加工单位和有正当用途的个人(种、养殖户);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是否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密组织,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我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李勇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股、药械化监管股为成员,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餐饮服务监管股,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相关股室职责分工详见附表。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订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结合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要求,逐一对照本通知明确的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更要对当地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切实做到环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特别是群众反应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涉及的环保问题,更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有效处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来彭督察期间,相关股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确保实现督察期间食品安全零事故。

(三)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同环保、城市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排放、倾倒等涉及环境污染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解决,确保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请各责任单位于2017年8月24日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局餐饮服务监管股,联系人:黄宝瑶,联系电话:15983340645

 

附件: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职责分工表

 

 

 

 

关闭

主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028-37621271 37621272) 承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28-37613365)
Copyright (c) 2008-2016 彭山区政府网 All rights reseved. 蜀ICP备1401727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