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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作者: 来源:眉彭食药监发〔2017〕56号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

 

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业办公室,局机关各股室、队: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眉彭委办〔2017〕12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彭山区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7]5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广大居民用药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管理,防止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建立并落实过期药品回收的长效机制。  

二、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站和个体诊所)要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每季度末将回收的过期药品统一交到彭山区彭溪镇卫生院存放,各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各乡镇的村卫生站和个体诊所的过期药品回收和存放工作;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负责各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的过期药品回收存放工作;全区15个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要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箱”,承担城乡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三、区食药监局统一印发《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回收的过期药品要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回收的过期药品由区卫计局统一处理;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负责对各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的过期药品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并上交区食药监局;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由区食药监局统一处理。

四、对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箱存放。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过期药品回收箱》中,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特别加强管理。

五、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对城乡居民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七、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存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处理,一般在每季度末区食药监局将进行统一回收,回收时要清点数量,双方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在《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签名。

八、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九、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业办公室要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点单位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与乡镇街道办社会事业办公室或区食药监局药械化股联系。

 附件:1.彭山区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

        2.彭山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名单

 

 

                                                 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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